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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局查获一起伪造生产日期的葡萄酒案
日期:2008-11-12 09:22    来源: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者:

今年9月1日实施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禁止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违者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但有的企业置这一规定于不顾,总想在这方面钻空子。近日,烟台质监局就查获了一起伪造葡萄酒生产日期的案件。

    11月3日,执法人员在对当地一家葡萄酒生产企业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企业成品库内已生产好的100箱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瓶体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11月8日,明显属于伪造生产日期,经执法调查落实,这批违法产品货值6000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