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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政监督条例明年施行 多种情形应当回避
日期:2008-12-01 08:54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
《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在两次审议后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财政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如果财政监督人员与被监督主体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与被监督主体或监督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与被监督主体或监督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监督人员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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