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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济南市消费者协会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等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22家城市消协维权联盟成员单位共同发出《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认为不管餐饮企业是否明确告知,收取消毒餐具费的做法于法无据,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应尽义务 据了解,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很多餐饮企业要向消费者收取消毒餐具(包括一次性密封消毒餐具、一次性消毒纸巾和筷子等)费,有的还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明确标注“工本费一元”。虽然费用不多,但引发了众多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公开信》明确指出,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购买的标的既包括食物,也包括服务。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则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上条款明确了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收取消毒餐具费属强制收费 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认为,收取消毒餐具费属于强制收费,违反了公平原则。 他们指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经过消毒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该项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作为法定义务的承担方,餐饮企业理应承担该项费用,而不能因为餐具密封包装,就将消毒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否则,就是在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变相向消费者转嫁附随义务,违背民事合同中的诚信公平原则。 而消费者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或者因为爱面子而被迫接收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他们强调,强制收取餐具消毒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明确告知仍然违法 针对一些餐饮企业以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印有有偿使用的提示、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且消费者也可选择是否使用收费的一次性消毒餐具为借口,强制收取餐具消毒费的现象,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指出,明确告知仍然违法。他们认为,第一,经营者原本就没有权利收取该笔费用。第二,即使经营者通过声明或者张贴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事先进行了提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一家火锅店退还消费者消毒餐具费并承担诉讼费一案,以其典型性入选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发布的3·15典型案例。这给部分餐饮企业敲响了警钟。(记者刘研波通讯员冯京凯 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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